【案情簡介】 69歲的投訴人張某近日反映,自己5年前在某銀行客戶經理的營銷下,購買了5000美元境外理財產品,結果到期后出現(xiàn)虧損。張某找到客戶經理討要說法,客戶經理建議他續(xù)購入該產品,以彌補之前的損失,隨后張某按客戶經理的建議進行了操作。之后在了解上述產品收益情況時得知,其續(xù)購的境外理財產品因起點金額不足未申購成功,而這筆資金一直閑置在賬戶中,其間銀行未告知客戶進行處理。張某多次向該銀行申訴無果,因此投訴。
【處理情況】經核實,該款美元理財產品屬于中高風險投資產品。投訴人張某在購買理財時年齡已達69歲,屬高齡客戶,且沒有家人陪同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客戶經理依然給張某推薦較高風險的投資產品,銷售適當性未有效執(zhí)行;該銀行在得知張某利息損失后,建議客戶進行續(xù)購,但后續(xù)服務不到位,客戶續(xù)購不成功,造成資金閑置賬戶長達5年之久。銀行未能及時、充分地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,也對自身的聲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。
【案例總結】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,銀行在金融服務法律關系中,負有依照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及財務狀況等推薦合適產品的義務。具體而言,銀行應當在推介產品之前為客戶做風險評估,且在充分考慮客戶年齡、財產收入的基礎上,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,對于年齡偏大或風險承受能力不高的客戶謹慎推薦高風險產品,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部分商業(yè)銀行對理財產品存續(xù)期間的運作情況披露不到位,不利于客戶了解相關信息。建議銀行定期通過微信、短信通知等形式披露理財產品的運作及凈值變動情況,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??蛻艚浝響⒑屯晟瓶蛻粜畔⑴_賬,通過內部信息系統(tǒng)及時關注客戶資金的閑置與變動情況,當客戶資金出現(xiàn)虧損時及時通知客戶采取措施止損,做好客戶服務跟進工作,防止不必要的資金損失。
關鍵詞:
理財產品